實控人將離職、業績補償條款存設計缺陷,瑞豐高材併購交易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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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時前

  來源:立刻財經

  · 全文共2060字,閱讀時長約17分鐘

  瑞豐高材醞釀月餘的併購方案如今有了進一步進展。

  近日,瑞豐高材發布公告稱,公司擬以自有資金及自籌資金 49,941.71萬元,受讓安徽覓拓新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覓拓新材」)部分股權,並向標的公司增資的方式,合計取得標的公司68.065%的股權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產能建成時間較短,覓拓新材如今仍然處於虧損狀態。即便如此,瑞豐高材仍然給出了五倍溢價。

  引發爭議的是,作為覓拓新材實際控制人以及核心創始人的莫宏斌不僅將在交易完成後退出公司實際管理,且無需承擔業績補償責任。

  而即便是業績承諾方的業績補償方案也是以業績獎勵、薪資、20%股權等作抵扣。過於寬鬆且兜底性不足的業績補償方案也被質疑難以有效覆蓋風險,對上市公司保護力度不足。

  核心創始人交易後離職,無需承擔業績補償責任

  立刻財經將此次交易方案與此前的框架協議對比可以發現,作為覓拓新材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的莫宏斌的安排發生了巨大變化。

  此前的框架協議約定,交易完成後,覓拓新材將設立董事會,並設5名或7名董事,其中瑞豐高材提名3或4名,莫宏斌提名2名或3名,同時莫宏斌要擔任首任董事。與此同時,莫宏斌等關鍵人員還需要與覓拓新材簽訂不短於五年的勞動合同,並簽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

  然而在最新的交易合同中,莫宏斌不僅不需要簽署各種協議,其甚至將在交易後離職。

  莫宏斌先生因年齡和身體原因,本次交易(股權轉讓+增資)完成後,將退出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且不再擔任目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標公司法定代表人將由目標公司董事長擔任。」瑞豐高材表示,後續莫宏斌將憑藉海外著名化學公司的從業經驗,以及豐富的行業資源,以瑞豐高材顧問或諮詢委員的身份,繼續為瑞豐高材及目標公司的發展提供幫助。

  公開資料顯示,莫宏斌出生於1969年2月份,目前只有57周歲。其以年齡和身體原因退出公司實際管理的理由是否充分?

  此外,作為覓拓新材的實際控制人和核心創始人,莫宏斌還無需承擔業績補償責任。

  瑞豐高材披露的交易細節顯示,業績承諾方為鄒敏、陳靜、束嘉偉(下稱「丁方」)三人,莫宏斌並不在列。

  丁方共同承諾:目標公司於 2027 年、2028 年度及 2029 年度(「承諾期間」)實現的歸屬於母公司(目標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扣非後歸母淨利潤」)應分別不低於-800 萬元、3000 萬元、7500 萬元人民幣。 

  交易約定,標公司2027年至2029年合計實現的淨利潤(上述口徑)低於承諾業績的 90%(金額:8730萬元),則承諾方觸發對瑞豐高材的業績補償。業績承諾方應連帶地向瑞豐高材承擔補償責任,補償方式可包括現金補償、股份補償及瑞豐高材認可的其他方式。 

  業績補償條款存多處設計缺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交易的業績補償條款也被認為過於寬鬆、自相矛盾而約束力不足。

  協議約定,若觸發業績補償義務,各方同意優先以丁方在 2027年至2031年期間實際從目標公司獲得的業績獎勵進行抵扣。

  業績獎勵的發放前提本身就是業績達標或超額。如果標的公司業績未達承諾,業績獎勵根本不會產生,這一層補償來源自然歸零。將補償來源設計為「只有在不需要補償時纔可能存在的資金池」,邏輯上自相矛盾。

  「其次,前述抵扣後仍不足以彌補補償金額,鄒敏先生以其在目標公司屆時所持股權總數的20%為上限承擔股份補償責任。」協議約定。

  該部分補償僅由三名承諾方中的一名自然人承擔,而按當前估值7.12億元及鄒敏持股5.2642%測算,該部分股權對價僅約749.62萬元,僅相當於業績承諾總額(9700萬元)的8.59%,或補償觸發線(8730萬元)的8.59%。上市公司以4.99億元對價取得控股權,而業績補償的剛性兜底上限不足800萬元,風險覆蓋能力極弱。

  更重要的是,這20%的股權補償並非以交易對價為錨定,而是以屆時評估值為依據。若標的公司業績持續不達預期,其股權評估值大概率同步縮水,實際可執行的補償金額可能遠低於當前測算值。

  而此次業績補償條款的第三條則更是毫無約束力。

  第三,前述仍不足以彌補補償金額的,由甲方與丁方另行協商,以丁方2032年度修訂後的薪資考覈方案進行平衡性補充,具體金額、支付方式及執行條件由雙方屆時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三條業績補償條款更接近一個無強制約束力的意向性條款。具體金額、支付方式、執行條件均「屆時協商一致」,這意味着補償義務人在觸發補償時完全可以通過拒絕協商或提出不合理條件來規避實質補償。這與監管規則中「業績承諾方不得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的要求存在明顯矛盾。

  值得關注的是,標的公司與核心技術人員、核心管理團隊簽署的是五年期的勞動合同,至2032年該份勞動合同也到期終止,如果勞動合同在2032年到期且不續簽,丁方將不再是標的公司員工,屆時所謂的「薪資考覈方案」也就失去了適用的主體基礎而補償義務人以「已無勞動合同關係」為由拒絕履行協商義務第三條補償機制也就徹底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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