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揚子晚報
2024年11月16日,在湖南桑植縣一民房內,因203室租賃戶宋某在室內存放廢舊鋰電池引發火災,造成303室內的7人不幸死亡,其中包括田甲及其女兒田乙。事發後,當地鎮政府與田甲親屬簽訂賠償墊付協議,將984600元轉入社區賬戶監管。
餘某作為田乙的父親、田甲的前夫,領取了田乙的墊付賠償款後,再領取田甲這筆984600元賠償款未果,遂起訴鎮政府支付該款。他認為,田甲這筆賠償款的權利人是女兒田乙,田乙死亡後應由他繼承。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湖南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經一審、二審,法院駁回了餘某的訴訟請求。
▲事發現場 圖據極目新聞一審法院認定:餘某與田甲於2009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二人於2010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田乙。2013年1月,餘某與田甲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田乙由田甲直接撫養。
2024年11月16日凌晨4時30分許,因宋某在室內存放廢舊鋰電池引發火災,導致田甲、田乙、黃某、田丙、馮某、彭某、田丁共7人死亡。事故發生後,桑植縣某鎮政府組織善後工作,與死者家屬或親戚簽訂相關賠償墊付協議書,並墊付相關賠償款。其中,餘某作為田乙的父親領取了田乙的墊付賠償款。
而與田甲相關的《賠償墊付協議書》則是由田甲的姑姑及表親王某等人與某鎮政府進行簽訂,雙方約定:賠償項目包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賠償總金額為1084600元,其中100000元支付給王某,由其負責辦理田甲喪葬事宜;剩餘984600元於2024年11月20日一次性轉入監管賬戶即某社區賬戶,待相關權益人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分配方案或訴訟後,按協議或法院判決書直接從監管賬戶轉入相關權利人的個人銀行賬戶;墊付賠償款轉入監管賬戶後,相關權益人將向賠償責任主體主張相關民事賠償的權利轉移給桑植縣某鎮政府,由某鎮政府向賠償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宋某亦在協議上簽字表示同意。
現該款項已入某社區賬戶監管,餘某領取未果遂起訴。一審法院認為,桑植縣某鎮政府出於及時救助、化解社會矛盾的目的墊付賠償款,其既非賠償責任主體,亦非其他繼承人和遺產管理人,所以實則並非本案的適格被告。餘某主張某鎮政府侵犯了其財產繼承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對餘某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駁回餘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餘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其訴求,維持原判。
另據極目新聞2024年11月16日報道,着火的民房是一棟居民樓,遇難的是一家七口,祖孫三代共7人。記者注意到,2025年5月27日,張家界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布了這起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告顯示,租賃戶宋某在203室內存放廢舊鋰電池引發火災,火勢通過儲物空間迅速向303室蔓延。火災遇難人員均位於303室。宋某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失火罪於2024年11月17日被桑植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情況通報(文中田甲、田乙、田丙、田丁系化名)
來 源:紅星新聞